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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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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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保險學會,英文名稱為「Insurance Society of the The Republicof China」(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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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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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研究保險學術,促進保險事業健全發展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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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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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首都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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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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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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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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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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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學術之研究與交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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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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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際保險事務(含會議)之參與及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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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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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兩岸保險學術與業務之合作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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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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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會員聯誼活動及諮詢委託事項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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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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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為促進國內保險事業發展之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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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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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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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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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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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為促進國內保險事業發展之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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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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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國內經營保險業務之機構或認同本會宗旨與保險事務相關之企業、團體,均得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指派代表二人行使會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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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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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入會,應填具入會申請表連同所需證件送由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始得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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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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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必須退會時,應以書面通知本會方為有效,惟在退會前應先交清欠繳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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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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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由理事會議決通過予以強制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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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團體會員因故停業,個人會員因案受法律判決褫奪公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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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違反本會章則或決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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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損毁本會或會員名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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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破壞團體行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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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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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會費達半年以上經通知仍不繳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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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會會員享有左列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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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發言權及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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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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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應用本會設備及資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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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享受本會舉辦之福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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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享受各方給本會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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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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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得使用本會會員名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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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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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有左列各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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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繳納本會各項費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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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參加本會各項工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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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遵守本會章則及決議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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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 織 與 職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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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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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理事廿一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分別組織理、監事會。理事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並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另選副理事長三人輔佐之。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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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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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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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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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按得票之多數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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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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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副理事長之指導處理日常事務,依事實需要置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及秘書苦干人,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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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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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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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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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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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數額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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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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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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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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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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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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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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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審查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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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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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決議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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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聘、免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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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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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其他應執行有關事項 |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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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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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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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遇有理事長缺席時,依副理事長之順序代行理事長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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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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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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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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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處理日常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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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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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之當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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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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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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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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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稽核財務收支賬目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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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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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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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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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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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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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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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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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因故辭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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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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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罷免或撤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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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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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之罷免,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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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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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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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分左列各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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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並應於召集之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應監事會之函請,得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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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並應通知候補理、監事列席。如認為必要,得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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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常務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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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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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須有過半數會員(會員代表)之出席。大會決議,應有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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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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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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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理事、監事之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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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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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團體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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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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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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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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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及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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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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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如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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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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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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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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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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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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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入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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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會員免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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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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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常年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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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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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團體會員新台幣參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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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事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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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員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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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委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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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金及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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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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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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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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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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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年繳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度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後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連同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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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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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方自治團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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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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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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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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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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